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审批
办理流程
适用范围
本指南适用于境内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办展项目的申请与办理。服务对象为首次举办冠名“中国”、“中华”、“全国”、“国家”等字样(以下简称“中国”等字样)的、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两种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(不包括党政机关境内举办展会活动)的主办单位。
受理条件
(一)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须由主办单位申请报批。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主办的,由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办单位申请报批。地方企业或协会首次举办冠名“中国”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当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转报。中央企业下属企业首次举办冠名“中国”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所属中央企业转报。全国性行业协会代管协会首次举办冠名“中国”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应由所属全国性行业协会转报。
(二)主办单位如为企业法人,所持有工商部门登记颁发的营业执照“经营范围”中须包含“展览展示”、“会展服务”相关内容;主办单位如为社会团体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,所持有的法人登记证书“业务范围”中须包含“展览展示”、“会展服务”相关内容。
(三)外国机构、台湾地区机构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,必须联合或委托境内主办单位(须符合第二条要求) 举办,且应由境内主办单位提出办展申请,负责报批或者备案工作,以及境内招展工作。
(四)首次举办展会及首次申请举办冠名“中国”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需至少提前6个月提交申请材料;非首次举办展会需至少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。
(五)首次举办冠名“中国”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,须满足下列条件:
1.连续举办两届以上。
2.上届展览会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。
3.境外参展商(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)比例达到20%以上。
4.国内参展企业来自除举办所在地省(区、市)以外的三个以上省(区、市),且其比例达到20%以上。
(六)经批准已冠名“中国”等字样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,如展会中英文名称或主办单位发生变化,应按首次举办冠名“中国”等字样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履行审批手续。
(七)在北京以外地区举办的,主办单位须事先征得举办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。
注:禁止性要求
不符合所列受理条件的展会,不予许可。
办理方式
(一)新办展会的主办方应在展会开展前6个月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(点击进入)按规定要求在线提交完整准确的申报资料。
(二)依申请变更:批件下发后,批复同意举办的展会名称、主办方、办展地点、展览内容要件之一有变化的,申请人应在展会举办前履行变更手续。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(点击进入)在线提交资料。
申请接收
由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(点击进入)点击“正式受理”后,正式接收申请材料。
办理时间
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后,可通过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(点击进入)登录后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。
办结时限
非首次举办展览会的申请,受理后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;首次申请冠名“中国”等字样展会或外国机构参与主办的展会项目首次举办的申请,受理后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。受理时间以材料齐全之日起开始计算。
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
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后,可通过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(点击进入)登录后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。
审批结果
商务部以批件形式下发审批结果。
办理方式
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,通过短信通知申请人,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批件送达。审核未通过的,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(点击进入)告知
咨询方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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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
(010) 67870108-3 -
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
(010) 65197856 -
商务部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司
(010) 65197001、6519737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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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作日,上午 8:30-11:30
下午13:30-16:30 -
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2号窗口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东门向南50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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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收费